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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参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苏财金〔2021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徐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由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农业、制造业、环保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共生共荣。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资金池;

(二)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三)中央、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五)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六)其他来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N”模式运作,基金项下共设一个资金池,各领域、行业不再另行设立独立的贷款风险补偿类资金池。风险补偿基金下,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下简称“基金子产品”)。同一领域、行业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只支持一类子产品。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子产品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设立,也可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需求,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设立。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应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子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县(市)分别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市与县(市)合作支持的基金子产品,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子产品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二条  基金子产品支持的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对基金项下各子产品的投放额度统筹安排。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五条  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视子产品运作效果,由市财政局商市级主管部门确定延续或取消。

第十六条  基金子产品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建立“徐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对接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相关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合作事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对基金实行专账核算,筹措、安排和拨付风险补偿基金;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基金子产品,牵头制定基金子产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

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对相关银行的贷款产品效果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银行机构,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

徐州银保监分局将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评优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范围等。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基金子产品的建议;配合制定基金子产品的管理办法,择优确定基金子产品的合作银行、合作地区;负责相关基金子产品的推进管理,对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配合对基金子产品开展月度统计、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对基金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贷款部分本金提供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80%。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子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合作银行应于每个半年度结束的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报告、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法院立案通知书等。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应按时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具体时间约定参照子产品管理办法。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或在法律诉讼中有被执行、被限高记录;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行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开展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若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处置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定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市与县(市)合作支持的基金子产品,按子产品管理办法设定的风险补偿比例,由各级风险补偿基金对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予以补偿。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市和县(市)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审贷效率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产品规模,并调整基金在各家银行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可釆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苏财金〔2021〕117号)要求,各县(市)财政局将原政银产品资金池整合为县(市)风险补偿基金。县(市)出资的其他类似资金池,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整合或逐步整合的方式,注入县(市)风险补偿基金。县(市)财政局可统筹安排本级预算资金,充实县(市)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