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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1〕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衔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乡村振兴局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乡村振兴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的衔接资金,组织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监督项目实施,按规定组织项目检查和验收;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一)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当地乡村振兴部门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二)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构建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长效机制。重点支持“十四五”时期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稳定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公共空间治理、农房改善、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盘活集体资源,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多种实现形式。

(二)支持构建涉农人口和涉农村居集体收入防返贫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促机制,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促措施。重点安排用于产业发展,有序开展防返贫保险,防止资金沉淀,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

(三)支持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的产业项目应具备完善的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利益联结机制,优先支持带动效益显著、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明显、利益分配向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的产业项目。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资金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客观因素、政策因素和绩效因素等,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具体分配计划。客观因素包括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涉农人口、涉农村居(以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为主)开展村集体增收保险数量及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工作成效、年度考核情况等。政策因素包括年度工作任务、政策倾斜、试点示范情况等。绩效因素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奖惩情况等。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局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及时提出衔接资金分配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用于县(区)的衔接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补助对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由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富民强村帮促行动目标任务为导向,衔接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外,鼓励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其余资金,发挥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乡村振兴部门根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和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于市有关文件印发60日内,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预期目标、投资补助标准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市、县(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监控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分配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做好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衔接资金动态监控,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均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管理。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要求及时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淮财农〔2017〕37号)、《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农〔2018〕35号、淮扶办〔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