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资金扶持政策;编报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意见;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方案;指导县(区)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管理,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组织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按规定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职责主要包括:配合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下达任务清单,管理使用下达资金;指导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合规使用资金;会同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根据下达任务清单,落实具体项目任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监督具体项目执行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专项执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促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重点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提升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效率,打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对接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有力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定期进行调整优化。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指导性任务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支持与约束性任务项目同类的项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基本因素包括地方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财力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当年专项任务、政策性支持等。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四章 资金执行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应当出台和完善地方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强化地方政策与省、市政策的衔接配合,统筹使用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合理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资金用于专利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境内外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知识产权发展奖补资金要重点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的支持。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规范建立项目和资金档案,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9日起实施,实施期限5年。原《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7〕7号)、《关于修改〈淮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规〔2021〕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