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服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淮安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淮政办发〔2020〕2号)《淮安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淮发〔2019〕16号)《关于推进“三特”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9〕4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为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对市直项目开展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和组织验收;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三特”产业(特优高效种植、特种健康养殖、特色生态休闲)发展、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平台载体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地、科研基地、农业电商平台等平台载体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四)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主要用于农产品品牌培育、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二品一标”创建等方面。
(五)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新装备、新技术、新模式等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农机维修网点等配套建设、农机安全能力提升。
(六)其他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计划。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对县(区)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县(区)具体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由社会主体承担实施的市直项目,资金先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局,待符合拨付条件后,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印发的专项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大专项实施方案,并于市有关文件印发60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淮安市“4+1”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淮财农〔201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