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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工办):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乱抛隐患,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泰州市区2023-2025年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426

 

泰州市区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一、资金扶持范围

年秸秆收集量500吨以上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或年终端利用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

二、资金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差别分配、打包下达、整合使用”的方式进行分配。扶持资金额度按各区收集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或终端利用企业当年收集利用总量测算。扶持资金计算方法为:各区扶持资金额度=(区收集利用量/泰州市区收集利用总量)×市财政资金总额。区收集利用量为第三方核查认定结果。

三、资金分配流程

(一)区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收集利用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的申报量审核后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二)第三方核查。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察看,对各区上报的收集利用量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核查过程,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须提供的材料:

1.秸秆收购台账。有固定收集地点的提供送草明细表(含送草量、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流动打包收集的提供利用乡镇或村(居)盖章的收集利用量公示材料(含秸秆收集量、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2.秸秆销售台账。包括秸秆销售凭证(销售协议、销售清册等)、入库单或过磅码单等;

3.财务台账。主要是秸秆收集利用资金银行往来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佐证材料。

(三)资金拨付。扶持资金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下拨至各区,由各区进行分配,分配情况于次年6月底前报市级备案。市(区)审核或第三方核查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秸秆收集或终端利用申报量超过实际量10%以上)的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其秸秆收集利用量不列入所在区当年收集利用量中统计,区切块资金不得对其进行扶持,并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奖补申报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