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镇江新区文化和旅游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提高市级传承人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文广旅局制定了《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4日
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镇江市文广旅局”)认定的传承人。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按照逐级申报、属地管理、梯度培养的原则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一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申报和认定工作。对濒临消失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培养并及时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失去传承能力的,应当培养并及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三)连续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5年(含)以上(获得与非遗相关的国家级奖项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不得低于10年),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持续传承市级(含)以上非遗项目,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七)本市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辖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人数根据项目的级别、濒危状况、影响力以及对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建设的重要程度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可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2-3名,濒危项目和特色项目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4名。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经具有市级2名(含)以上(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同一家族不再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民俗、民间文学类的传说、故事等群体性较强、大众实践的项目,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一般不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
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四)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
(六)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责任与义务的承诺书;
(八)同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二条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镇江市文广旅局。
第十三条镇江市文广旅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与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江市文广旅局组织成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进行初评,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初评推荐人选。初评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评审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次评审和审议。
第十六条镇江市文广旅局对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七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江市文广旅局提交异议书。镇江市文广旅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方。镇江市文广旅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镇江市文广旅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九条镇江市文广旅局应当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履行义务、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情况等。
第二十条市、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协助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其合法权益;
(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非遗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保护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镇江市文广旅局每年根据年度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规定获得相应传习补助;
(二)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
(三)取得开展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根据传承实践需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逐级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江市文广旅局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五)参加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六)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七)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制定项目传承、传播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在收到活动主办方邀请的情况下,每年参与次数不少于两次;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提交上一年度本人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图片和影像资料等;
(五)如实向项目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接受项目保护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七)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八)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镇江市文广旅局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评估标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五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辖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镇江市文广旅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镇江市文广旅局视其贡献情况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并颁发证书,不再发放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变故情况的,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镇江市文广旅局备案;传承人同时为省级以上级别的,镇江市文广旅局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核实后,由镇江市文广旅局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传承、传播补贴的;
(四)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已离开镇江市域2年以上,且每年未在镇江市域内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镇江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