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印发《镇江市港口经营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镇江市港口经营积分管理办法》,经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港口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21011

 

 

 

 

附件:

镇江市港口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环保意识,加强港口经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沿江码头装卸、仓储、拖轮、理货、船舶服务等港口经营业务的企业,内河码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全市港口经营积分管理工作,由局港航处负责指导推进,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落实,各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执法支队配合。

 

第二章 积分制度

第四条建立积分管理制度,对企业实施双向积分管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取得积极成效的实施加分管理。

第五条企业起始积分为100分,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新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记分周期从开业之日起计,至当年年底不足一个记分周期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积分。

第六条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记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种,同一个行为符合多项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记分值予以记分,不重复记分;不同类别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第七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不按期换证或备案,持过期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备案通知书继续经营的;

2.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

3.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超过许可范围(业务、地域等)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5.拖延、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6.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8.拖轮企业提供虚假租船合同、拖轮船舶证书的;

9.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开具虚假理货单证、理货证明书、理货报告等理货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等证书未通过年度核验仍开展作业的;

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装卸国家明令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危险货物的;

4.利用优势地位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5.发生一般、较大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7.未按规定要求为船舶、车辆装载,放行超载船舶、车辆被查实的;

8.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9.拒不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规定上报信息的;

10.经客运码头企业登船乘客超过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的;

11.客运码头企业未告知有关部门,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的;

12.岸电设施出现故障,港口岸电供电企业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1.变更法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设备设施等信息不及时备案、换证的;

2.未经批准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的;

3.未经批准,擅自靠泊超过核定码头靠泊等级船舶的;

4.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引航调度申报,擅自允许船舶靠离泊作业的;

5.不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给国际航线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

6.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7.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8.另立收费名目,乱收费,被核实的;

9.未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变相提高港口收费标准,被核实的;

10.发生一般等级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11.对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12.港口防治污染设备设施未正常使用的;

13.未按规定建设港口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

14.不履行靠港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的;

15.未按规定,对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进行地面硬化的;

16.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的;

17.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18.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的;

19.客运码头企业拒不接纳合法营运客船靠泊经营的;

20.拖轮企业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不合理配备拖轮数量、类型、动力大小的;

21.拖轮企业未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的;

22.拖轮作业时未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的;

23.拖轮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2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单证未客观准确记录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残损等理货相关情况的;

25.无正当理由压船、压货,不准点开航,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条款,被客户投诉核实的;

26.因服务质量问题、环保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核实的;

27.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的;

28.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的。

第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照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未按照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

4.设备未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或质检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5.不按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6.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9.环保现场检查不达标,被相关单位通报的;

10.港口经营人不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未给予便利的;

11.客运码头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或票价表)的;

12.拖轮企业自有港口拖轮船舶的各类船舶证书不齐全,或过期的;

13.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对外公开的的。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规定上报信息的;

5.客运码头企业未按实名制管理规定,对登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的;

6.客运码头企业未向社会及时公告暂停运营信息的;

7.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或服务承诺制度的;

8.因码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客船未准点开航被乘客投诉的;

9.经营管理、安全管理、防污染管理等制度不健全的,或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10.客运码头企业工作人员未配戴上岗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企业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得5分;获得省部级(省政府、国家各部委、全国性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授予)表彰的,加4分;获得市级(市政府或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表彰的,加2分;获得区县级(区县级政府或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表彰的,加1分。

2.企业被国家级媒体(党报党刊、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站)宣传报道的,加4分;被省级媒体(省政府网站、省电视台,以及江苏经济报、扬子晚报等省级权威报纸)宣传报道的,加2分;被市级媒体(市委机关报、市政府网站、市电视台)宣传报道的,加1分。

3.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起表率作用的,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1分。

4.本条中各项加分均可累计。

第十三条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复查合格,该记分清零;否则不清零,且转入下一积分周期。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在积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累计积分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列为辖市(区)重点监管企业,由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通报、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累计积分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的,列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级交通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实施通报、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累计积分60分以下的,视为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建议企业更换;列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级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实施通报、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累积积分位居全市前10位且不低于90分的,评优评先优先考虑,除上级明确要求的检查核查外,下一积分周期可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优先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给予企业适当鼓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11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