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科技局、科协,镇江新区科信局、科协,镇江高新区科发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镇江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5月23日
镇江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设立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董(理)事长或者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三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四、办学经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二)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五、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二,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三人。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六、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百分之八十。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当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以科技类培训项目名义实施学科类培训,不得在培训内容和所用教材里涉及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当报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际操作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七、办学场所以及安全要求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独立使用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二)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五平方米。
(三)招收十四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四)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变更培训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变更培训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需到新培训地址、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所在地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准入审批。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以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所应当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鼓励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六)科学实验活动必须安排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相关要求一致,且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的规定执行。
八、收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以及我市相关规定,统一纳入镇江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管理,并报所在地县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镇江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者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一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六十课时的费用,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二十课时或者新课开始前一个月收取费用;按周期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当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九、准入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歧义或者误导性词汇。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取得名称预核准后,到所在地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一年内重新办理准入审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办理情况及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十、管理和监督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如涉及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
(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对培训内容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联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等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附则
(一)培训对象含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