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经发局,句容市工信局、镇江新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
为进一步做好镇江市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现将《镇江市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8日
镇江市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定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加大推广新材料产品市场化应用力度,打通产业链“堵点”“难点”“断点”,加快培育高性能材料产业链,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促进全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的应用项目。
第三条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按年度组织认定镇江市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研发、生产新材料产品的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申请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属于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等相关文件所列的新材料。
二、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新材料产品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企业上年度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六、产品研发完成到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企业提交项目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二、产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标准号;采用企业标准的,需提供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
三、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合法授权获得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六、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相关协会、联盟、专家推荐意见,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新产品鉴定报告等附加佐证材料;
八、申报单位承诺函。
第七条市工信局按本办法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辖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辖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同意后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
第八条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通过材料评审的逐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市工信局研究确定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信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非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认定,并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辖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做好本地区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初审、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认定或其它重大损失的,市工信局将对相关地方部门通报批评,并督促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参与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的监督。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相关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辖区范围内的将在工信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辖市范围内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新材料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新材料生产企业主动购买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