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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范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我省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促进均等。统筹考虑各县(市、区)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支出和财力状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异,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跨市落户、本市县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促进设区市区域中心城市壮大发展和县(市)城镇人口不断积聚。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因素。以公安部门提供的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落户人数和市县内落户人数为依据,分别赋予一定权重,向吸引跨省、省内跨地市人口较多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努力程度因素。根据各市县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等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支出占可用财力的比重进行测算,根据财力状况,对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投入较大、努力程度较高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三)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市县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市县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生态移民、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上资金安排情况和自身财力,建立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第七条 对省财政厅已明确市管县(市)奖励资金额度的,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足额下达,不得调整、截留和挪用;对省财政厅未明确奖励资金额度的其他市管县(市、区),设区市财政部门要选取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分配至相关市管县(市、区),并确保奖励资金额不低于省级奖励资金总额。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