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按照《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 重点补助范围。
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的有关县(市、区)、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
(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我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引导性补助范围。国家确定的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县(市、区)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异、重点突出。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该县享受的补助(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奖惩资金。
第七条 重点补助根据纳入重点补助范围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人口、财力状况、生态环保投入情况等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测算,并根据中央和省重大生态工程有关情况,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禁止开发补助根据相关县(市、区)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测算。
第九条 引导性补助根据纳入引导性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区域面积、人口、财力状况、生态环保投入情况等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测算。
第十条 奖惩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实施奖惩,省财政厅在中央明确的奖惩县(市、区)名单范围内,根据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测算奖惩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对财政部当年下达的资金,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相关财政部门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低于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不得超出省级分配下达的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