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6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河北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市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第三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第四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县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异、重点突出。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我省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类:

  民族自治县:国家民政部确定的6个民族自治县,即青龙满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省定民族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确定的3个民族县,即平泉市、隆化县、滦平县。

  省定民族乡: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确定的54个民族乡,即无极县高头回族乡、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藁城市九门回族乡、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遵化市东陵满族乡、大名县营镇回族乡、邱县陈村回族乡、沽源县大二号回族乡、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易县凌云册满族回族乡、涞水县娄村满族乡、献县本斋回族乡、河间市果子洼回族乡、沧县大褚村回族乡、沧县杜林回族乡、沧县李天木回族乡、沧县捷地回族乡、黄骅市羊二庄回族乡、黄骅市新村回族乡、黄骅市羊三木回族乡、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永清县管家务回族乡、丰宁南关蒙古族乡、承德县岗子满族乡、承德县两家满族乡、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平泉县柳溪满族乡、平泉县七家岱满族乡、平泉县平房满族蒙古族乡、平泉县蒙和乌苏蒙古族乡、平泉县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平泉县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平泉县郭杖子满族乡、滦平县平坊满族乡、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滦平县邓厂满族乡、滦平县马营子满族乡、滦平县付家店满族乡、滦平县西地满族乡、滦平县小营满族乡、滦平县大屯满族乡、滦平县西沟满族乡、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隆化县庙子沟蒙古族满族乡、隆化县偏坡营蒙古族乡、隆化县八达营蒙古族乡、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隆化县旧屯满族乡、隆化县西阿超满族蒙古族乡、隆化县白虎沟蒙古族满族乡、定州市号头庄回族乡。

  第六条 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方法:

  (一)民族自治县。省财政厅每年按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向民族自治县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对每年中央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选取客观因素,在民族自治县范围内计算分配。

  一是增值税收入增幅因素。以近三年民族自治县增值税收入(全收口径,下同)平均增长率测算,赋予相应权重,向增值税收入增幅较高的地区倾斜,提高民族自治县抓收入、促发展的积极性。

  二是少数民族人口因素。以某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全部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比重测算,赋予相应权重,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激励民族自治县提高对少数民族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是人均财力因素。根据民族自治县人均财力状况测算,对人均财力较低的地区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省定民族县、省定民族乡。省财政每年安排民族县500万元、民族乡12万元,每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分配下达省对市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民族自治县、民族县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直接分配下达到相关县;对民族乡的定额补助,省财政厅分配下达到所在市县,再由相关市县全额下达到民族乡。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