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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按照《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0日

 

 

  

河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我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面积、人口、财力等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分类补助。对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分类测算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奖惩资金。

  (一)资源枯竭城市补助选取资源枯竭城市人口、面积、人均财力等因素。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独立工矿区以及采煤沉陷区面积、人口和人均财力等因素,对既是独立工矿区又是采煤沉陷区的县(市、区)予以倾斜。

  (三)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资金规模、奖惩数额相应调整相关县(市、区)转移支付。

  第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30日内,分配下达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第七条 下达到相关市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省级分配数额足额下达到相关县区,不得调整、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枯竭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