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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范围

本通知所称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在市容维护、交通劝导、治安巡防、公园绿化、环境保护、社会福利院、客运车站等公共服务事务中的辅助性、临时性、协助性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招用对象

就业愿望强烈,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2次以上,本人愿意上岗但未能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从事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

三、岗位申请与管理

(一)岗位申请。

需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书面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招用人数、条件、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时间、要求、管理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定岗位的决定。

(二)人员录用。

经核定岗位后,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临时性工作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合作协议书》,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要求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并将推荐和录用结果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三)人员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后,劳务派遣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代交社会保险等手续,代为保管个人档案,协助用工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同时将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地点)、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用工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申请,经核定同意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与用工单位续签《临时性工作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合作协议书》,与上岗人员续签《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

3.因用工单位原因临时性工作岗位取消后,劳务派遣机构与上岗人员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临时性工作中止后,劳务派遣机构停止支付上岗补贴、停止代交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已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即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资料核对后即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

4.参加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有违反《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行为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与其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并将情况报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情况记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四、补贴标准和费用支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下述标准,根据派遣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并支付管理费。

(一)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75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三)补充工伤保险补贴:

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给予补充工伤保险补贴。

(四)管理费用:

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费用支付:

劳务派遣机构应在招聘人员上岗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每月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的岗位补贴发放到个人。同时将岗位补贴支付表、考勤表和缴交社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清单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充工伤保险补贴及管理费。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终止或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上岗人员请病假及事假或工作未达到规定时间的,岗位补贴相应扣减。扣减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如在节假日或休息日要求上岗人员加班,由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临时性工作上岗人员自201071日之后发放的有关补贴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照本通知标准予以补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