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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1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