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