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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和财政局)、文体局(公共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委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制定了《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区财政和体育部门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体育赛事办赛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参加或举办的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由深圳直接组团参加的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省运会、省体育大会、国家组织的单项体育竞赛;协助组团参加的奥运会、青奥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智力运动会,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家、省、市级大型体育竞赛。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应根据我市的优势体育项目和应扶持的体育项目,制订体育赛事计划和经费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委员会按具体标准审核安排经费。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资金来源】 体育赛事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拨经费、体育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收入、参赛队伍和个人缴交费用及社会捐助、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等。

第四条【收入管理】体育赛事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赛事经费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隐匿赛事资金。社会捐助收入、广告收入、门票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相关收入首先用于弥补体育赛事经费不足。由政府补贴部分经费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捐助物资管理】政府组织的体育赛事可接受社会捐助,但原则上不接受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实物捐助。捐助实物的所有权归赛事主办单位,应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确保用于竞赛(活动)。体育赛事结束后不需用的,应通过政府指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开支原则和标准】 经费预算按定量定标准的方式核定。支出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各明细项目经费不得相互混用、挪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参照国内同类城市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

第七条【经费申报】 体育赛事经费预算应按综合预算原则,与部门预算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及市政府要求临时举办,其经费未能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支出计划的,按我市临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支出范围】体育赛事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承办费、接待费用、差旅费、公杂费、训练经费、医务保障费、专项技术研发费、服装费、安全保卫费、新闻宣传费、辅助管理费、志愿者费用、裁判员费用、外聘人员费用、资料印刷费、场地器材费、开闭幕式费用、奖金(奖品)和出场费等。

第九条【经费安排时间】 体育赛事经费按必要的比赛或备战时间、入队时间安排。

(一)主办(承办)比赛按照该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至离会时间核定。

(二)直接组团参加体育赛事的备战时间按赛事举办周期核定,参赛时间按照竞赛规程总则及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至离会时间核定。

(三)协助组团参加的国际、全国体育比赛跟踪保障期按体育赛事周期内深圳输送国家、部队、省队运动员入队时间核定。

第十条【人数规定】 体育赛事经费按必要的参与人数安排。承办竞赛的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确定的各参赛队在编人数总额内核定;参加比赛的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确定的代表团编制总额内核定。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确需编外人员的,按不超过代表团总编制人数的15%内核定。

第十一条【奖励】  按直接组团和协助组团实行不同的奖励方式。

(一)由我市直接组团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省运会的奖励。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范围、标准、奖金计算方法参照省级中心城市奖励方案执行。若该市因本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而提高奖励标准,而深圳未取得相应成绩,深圳按原标准执行。

领队(含副领队)所获奖金与所带项目运动员成绩挂钩,奖金总额不超过所带项目获金、银、铜牌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项目领取奖金,不重复计发奖金。

医疗和科研人员指为运动员身体保健和康复以及日常训练提供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按照获奖运动员人数的10%核定奖励人数;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控制奖金总数;个人领取的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文体旅游局按照贡献大小会同运动队研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委备案。

按照比赛规程规定加分加牌的项目,项目队伍参照省级中心城市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奖金。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服务人员奖金具体发放方案由市文体旅游局研究制定,报市财政委备案。奖金应向获奖运动员倾斜。

我市直接组团参加的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省体育大会、省智力运动会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协助组团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奖励。对获金、银、铜牌奖项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参照国家或广东省的奖励标准适当给予奖励。

(三)其他全国和省级以上的单项体育比赛、体育交流大会、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等赛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不发放奖金。

奖励方案在赛后根据获奖情况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经费划拨】  经费预算获批准后,由市文体旅游局制订使用单位经费分配方案和经费使用责任书。经费使用责任书应明确工作任务、经费额度、详细预算、管理要求、考核指标等。使用单位属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经费指标由市财政直接下达;使用单位属区级单位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委员会会签后实行转移支付;属非财政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将经费指标下达给市文体旅游局,由市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划拨到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制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委员会审批。各单位应按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或备查账,会计核算要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 经费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各单位在项目实施前3个月提出采购要求,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体育赛事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服装管理】由深圳直接组团参加比赛的代表团服装应统一样式,统一制作。其中,领队、科研、医疗、团部等工作人员服装每两年更换一次。在两年内同一人员参加的所有比赛只发放一套服装,不重复发放,发放的服装由个人妥善保管;教练员、运动员服装按参赛次数发放,一年内不超过两次。市文体旅游局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服装发放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体育赛事经费使用应接受纪检、监查、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市财政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体育赛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体育赛事经费预算的申请和经费支出管理,配合市财政委员会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市财政委员会负责按经费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批,按经费监管的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绩效评价。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文体旅游局商市财政委员会研究补充。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文体旅游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