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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5〕255号

财政部

商务部

20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