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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财政部
商务部
200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