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财政部 商务部 200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