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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

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工作程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项活动。

本规程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用于促进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及拨付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发展资金申请的复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申请人

 

第五条  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规定》及《通知》中确定的各项发展资金。

第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前款所称的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旗下的3家基金申请落户奖励;超过3家的,应当专项专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发展资金:

(一)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发展资金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于下列时间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租房补贴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1日至228日;

(二)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奖励和投资企业或项目退出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20日至810日;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发展资金,申请人可以于任一工作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七)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八)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托管资金到帐确认函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九)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出项目收益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据。

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购房合同复印件;

(八)购房发票复印件;

(九)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复印件;

(十)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营业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概况、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员简介、股权投资基金概况、基金投向、行业分析、申请发展资金类别等内容。

申请报告的标准文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应当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申请报告、承诺书的标准文本可以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资金申请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并报市财政委复核;

(三)市财政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委复核同意的,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

(六)市财政委凭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发展资金,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816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