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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招、投标法培训费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
  (二)公安部门
  3.养犬登记费
  4.养犬年度注册费
  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
  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
  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
  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
  12.经济警察训练费
  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
  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
  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
  (三)教育部门
  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
  (四)水利部门
  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五)卫生部门
  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
  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
  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
  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
  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
  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
  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
  27.就业前培训费
  (七)质监部门
  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
  (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29.新兽药审批费
  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九)旅游部门
  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
  (十)人事及编制部门
  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
  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
  (十一)工商部门
  35.工商管理IC卡工本费
  36.市场设施租赁费
  (十二)人口计生部门
  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
  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
  40.计划生育手术费
  (十三)省直机关工委
  41.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
  42.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
  (十四)统计部门
  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
  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
  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
  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一)商业部门
  1. 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二)教育部门
  2. 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三)文化部门
  3.图书馆借书证费
  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五)卫生部门
  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六)公安部门
  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七)劳动保障部门
  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八)法制部门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九)旅游部门
  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十)政府采购部门
  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安部门
  1.驾驶员体检费
  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
  3.船只看管费
  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
  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
  (二)农业部门
  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
  (三)卫生部门
  7.婚前检查费
  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
  (四)红十字会
  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