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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财建[20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