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监〔2009〕57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