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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监〔2009〕57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