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005〕24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创新管理、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规范运作、稳步推进、扎实有效的监管思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分类监管,把注册会计师行业分为四个类别,分别实施不同权重的监管,以此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监管质量,实现监管长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涉外机构)和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 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监管原则。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类别,依法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在监管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第五条 科学监管原则。严格遵循客观规律,重事实、讲证据、专家参与、客观公正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 协同监管原则。分清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使监管工作有分有合,从而使监管资源得到整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第七条 动态管理原则。对分类监管情况定期分析,适时出台升降级标准,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第三章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八条 分类监管的依据:
(一)监管部门历年监管记录;
(二)历年行政处罚记录;
(三)业务报备记录;
(四)行业自律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
(五)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
(六)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七)监管机构建立的相关诚信档案。
第九条 加强与各相关监管部门联系,保证信息渠道畅通、资源共享、真实可靠。
第十条 分类监管重点围绕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现问题多少、影响程度大小、受处罚的轻重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