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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8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共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资产、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督促、评价、核查、调查和处理等活动。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履行预算、国库、会计、财务、资产等管理职责的机构。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与下级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的财政监督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情况复杂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财政监督处理、处罚决定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财政监督的内容、职责和职权

  第七条 财政监督主要内容:
  1.财政收入监督。具体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政策执行、征管质量、收入级次管理以及收入减免缓征和退库等情况的监督。
  2.财政支出监督。具体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决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专项支出等方面的监督。
  3.内部监督。具体包括对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会计监督。具体包括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情况、会计账簿设置的规范性、会计信息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核算合法合规性、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合法性、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及条件合法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业务行为等方面的监督。
  5.其他监督。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地方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政府债务收支等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2.制定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完成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要点和专项监督检查任务,以及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领导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开展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信息质量等重点专项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4.对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的关键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有针对性的开展内部监督。
  5.会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6.汇总反馈财政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
  7.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财政监督检查的处理、处罚事项。
  8.配合有关部门和会同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及时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9.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财政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划分、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的规定,发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评价的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