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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试点海参及大菱鲆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水产项目示范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海参及大菱鲆示范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筛选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县级农村综改办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是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审核等工作;市级农村综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工作,并负责汇总上报省农村综改办;省农村综改办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负责项目依托企业筛选的审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组织指导项目筛选工作。
  (二)企业自愿、专家审定。项目依托企业的申报必须以相关企业自愿为前提,并由企业向县级农村综改部门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农村综改办,市直依托企业由市农村综改办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农村综改办。省农村综改办组织成立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并由专家评审小组认定。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剔除。
  二、依托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海参项目依托企业应具有育苗室及养殖池塘,其中育苗室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养殖面积应不低于500亩,年产海参不低于50吨,产值不低于500万元;大菱鲆示范项目依托企业核心区养殖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年产大菱鲆不低于200吨,产值不低于800万元(均取2014年底数据)。
  (二)具备辐射带动作用。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资质(见“企业申报”所需的资质材料),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科研及技术能力;海参及大菱鲆示范项目依托企业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辐射带动的养殖户不低于50户。
  (三)自愿接受技术服务。海参及大菱鲆示范项目依托企业自愿接受科技服务团队提供的相关质量安全技术,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实施,积极配合科技服务团队开展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示范应用等技术服务工作,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场所、样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县级农村综改部门与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发动及相关政策宣传,在企业自愿前提下,由企业填报申请表(附件2),并附企业必要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文字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地理位置、经营内容或范围、财务状况、企业优势特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希望通过试点工作解决的技术问题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参加我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申请。
  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
  2.养殖许可证
  3.苗种生产许可证(有苗种生产的企业或合作社提供)
  4.海域使用权证
  5.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
  6.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作社入社成员名单(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市县审核。县级农村综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企业的有关资质、规模、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等,并将审核情况上报市级农村综改部门复核。市级农村综改办要进一步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推荐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三)专家评审。省农村综改办组织渤海大学、辽宁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并由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试点项目依托企业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小组对评审结果负全面责任。
  (四)公示确认。经评审小组认定的项目依托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农村综改办以正式文件确认。
  四、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2014年海参及大菱鲆示范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上年结转项目)。各有关市县农村综改办、海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项目依托企业筛选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市级农村综改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连同附件1、2及项目依托企业的相关文字材料一并上报省农村综改办。

  附件:1.2014年海参及大菱鲆示范试点项目市级汇总表
   2.2014年海参及大菱鲆示范试点项目企业申报表:(点击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