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08〕22号
苏财综〔2008〕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 ○ ○ 八 年 一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