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转发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1120131231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1120101231,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1120121231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11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11起至2012123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需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文化企业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上述规定。

(三)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

1、文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11201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文化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加计扣除政策

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出版、发行企业的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2011111201410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1120131231,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