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11月23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xxgkxt/pages/tsjb/index.html model=yjzj&bz=new)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决定对我市的试点范围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试点范围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修改为“谷物磨制(国标行业代码C131)”。
(二)取消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试点产品”,统一修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并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从事“干青花椒生产”的纳税人,按照“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执行;
2.从事“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企业,按照“其他饲料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29)”执行;
3.从事“瓜子生产”的企业,按照“水果和坚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3)”执行;
4.从事“猪小肠加工”的企业,按照“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执行。
二、新增部分试点行业
以下新增试点行业范围,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旅游饭店(国标行业代码C6110);
2.经济型连锁酒店(国标行业代码C6121);
3.民宿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130)。
三、根据本公告规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及纳税申报等相关规定,按照2020年9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根据本公告规定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并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将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修改为“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不同扣除标准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第5、6、7目、第二条第(二)项第26目、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X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2020年,重庆市税务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2020年9号公告”),将大多数试点产品调整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使全市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范围得以统一和规范,但仍保留了个别试点产品。
2020年9号公告施行前,我市的部分试点范围为按产品或经营项目确定,其中包括了兼营餐饮业务(如住宿业)的纳税人。2020年9号公告施行后,主要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试点范围,未将兼营餐饮业务的住宿业纳入试点范围,导致部分原适用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不能继续执行,给企业核算和进项抵扣带来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市试点范围更加规范,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掌握,同时减少对原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影响,经商重庆市财政局,特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公告》将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修改为“谷物磨制(国标行业代码C131)”,将从事小麦加工、玉米加工等其他谷物磨制业务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使我市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核定扣除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二是《公告》取消了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试点产品”,将原从事“干青花椒生产”、“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瓜子生产”、“猪小肠加工”的纳税人,统一修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并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修改后对应的国标行业代码为C1399、C1329、C1373。
三是《公告》将2020年9号施行前已执行核定扣除政策的旅游饭店(国标行业代码C6110)、经济型连锁酒店(国标行业代码C6121)、民宿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130)等行业纳税人重新纳入试点范围,以减少2020年9号公告施行后,给企业核算和进项抵扣带来的影响。
四是《公告》将将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修改为“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不同扣除标准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减少原规定对纳税人相对权利的限制。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第5、6、7目、第二条第(二)项第26目、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