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