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1]139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报送海关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署财函[2010]161号)和《财务司关于海关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补充说明的函》(财务函[2010]119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署实际情况,现将你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署本级执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及所属单位执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海关总署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你署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执收的纳入改革范围的收入,分别缴入财政部已为你署本级、41个二级海关及上海海关学院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你署所属上海海关学院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教育收费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你署本级及所属二级海关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署本级及所属二级海关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署本级执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及所属二级海关执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实行直接缴库,即你署本级及所属二级海关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署所属三级、四级海关执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你署所属三级、四级海关收到款项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海关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署所属上海海关学院执收的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等教育收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上海海关学院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署本级收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以及所属二级海关收缴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署所属三级、四级海关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由其主管二级海关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署所属上海海关学院收取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