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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