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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