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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现予以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进出口列入《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 关 总 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