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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