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物联网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我们对《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