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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物联网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我们对《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817

附件下载: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