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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17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关等),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