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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