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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1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学校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学校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教育部将对部分省份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和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教育部近期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秋冬季学校安全特点,部署和落实各类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的重要场所、要害部位的隐患排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制定的整改措施以及跟踪落实情况。

3.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的开展情况。

4.安全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和自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尽早解决问题,排除隐患,保证学校的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将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形成报告,于1020日前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人:刘彦波、耿慧娟

电话/传真:010-66096504

电子邮箱:liuyanbo@mo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