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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检验检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定》已20101123检验检局局务会议审议予公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局 

                 一一年四月八日

 

 

检验检于修改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法》的

 

根据《国务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国疫法细则〉的定》(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检验检《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法》(检验检局令第96)作如下修改:

一、目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控制管理

二、第八修改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在入境时应当检验检疫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行健康咨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防控制部

三、除第九

四、除第十六第二款。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法》根据本定作相的修,重新公布。


 

口岸艾滋病防控制管理

2007628检验检局令第96公布,

根据201148日《检验检于修改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法>的定》修

 

第一章   

第一 了做好境口岸艾滋病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生,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国疫法》及其细则和《艾滋病防治例》等法律法定,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疫、监测、疫情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 检验检局(以下简称国质检总局)主管全口岸艾滋病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防控制规划口岸艾滋病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 质检总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负责制定所口岸域艾滋病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口岸艾滋病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疫、监测、疫情告及控制、展宣传教育。

第五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控制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疾病防控制机、公安机检查等建立作机制,口岸控艾滋病的措施地方的防控制行动计划,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控工作。

第六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入出境人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和指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公布。

 

第二章  口岸

第七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入出境人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疫和督管理工作。

第八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在入境时应当检验检疫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行健康咨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防控制部

第九 申出境1年以上的中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或者县级以上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应当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凭检验检疫机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一 质检总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质检总案。

检验检疫机按照国务生行政主管部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范,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化情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二 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应当按照家菌(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应当符合国务生主管部准和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三 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检测的人提供咨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性的,应当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行确

第十四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准操作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源性感染的生。

 

第四章 疫情告及控制

第十五 检验检疫机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疫信息告的相关规告疫情。

第十六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法律法定及生行政部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七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调查工作接受相医学

第十八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人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假信息。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及其工作人不得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信息。

第十九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染的物品,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于被艾滋病病毒染的物品,应当进理或者予以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 口岸艾滋病防控制经费质检总算,检验检疫机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及口岸艾滋病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艾滋病防控制专业队伍建,配合格的专业专业技能的培

第二十二 艾滋病防控制金要保证专用,提高金使用效益,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

第二十三 任何位和反本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国疫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四 检验检疫机未依照本法的定履行艾滋病防控制管理和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例》的有关规定,由上关责令改正,通

第二十五 检验检疫机工作人员违反本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播、流行以及其他重后果的,由其所在位依法予行政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告、通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艾滋病疫情的;

(二)生或者可能生艾滋病未及采取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不及时查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私的有信息、料的;

(六)其他失渎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 本法由质检总负责

第二十七 本法自2007121日起施行。此前法不一致的,以本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