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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0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206号)要求,为做好我部2014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和部管各社团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编报范围。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类采购,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编报范围。

 

二、编报要求

 

(一)2014年编报工作使用财政部新开发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并依据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选用新品目进行编报。

 

(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各单位请登陆部政务外网(http://219.143.235.105:8888/rone)进行在线编报,无法连接网络的单位可使用单机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栏目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后进行编报。

 

网络版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均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汇总单位本级登陆用户名为“组织机构代码-1”,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登陆新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进入“基础数据管理”栏目将本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三)新系统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部将从财政部系统中导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通过新系统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系统中预算指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2014年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以“二上”预算申报数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年度中追加预算的项目,须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批复后,再据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四)新系统整合了批量采购计划、进口产品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并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相结合。各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首先选择是否属于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应按照《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要求,从20142月起在新系统中编报。

 

各单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或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应当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厅财字〔2013244号)等有关要求上传相关材料,部将在网上审核后报财政部进行审批,财政部将通过采购计划予以批复。

 

(五)各单位应实时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可按照品目或项目进行录入(录入界面详见附件1),系统单位应做好本系统的逐级汇总上报工作,采购计划由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系统审核或备案后下发,各单位可根据确认的采购计划实时填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录入界面详见附件2)。

 

各单位应按季度生成“政府采购计划生成表”(见附件3)、“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见附件4)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见附件5),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部财务司。

 

(六)为满足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要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度填报,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的汇总范围。

 

(七)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应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并以公文形式报送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应准确揭示本单位或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从机制上进一步强化财务、资产管理和采购等部门间的衔接和配合,确保新系统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认真阅读《编报说明》(见附件6),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同时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及材料。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的意识,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全年的采购工作,不得无预算实施采购。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项目的内部审核管理,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早组织安排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

 

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口径等业务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5292963。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400-810-1996;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

 

1.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录入界面

 

2.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3.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生成表

 

4.201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

 

5.201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6.编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