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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提升我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促进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0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和建设,鼓励依托铁路客运站规划建设综合客运枢纽,实现铁路、公路、城市轨道、公交等多种交通方式的有机衔接,提升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促进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和信息化予以补助。为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0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的审核;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组织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审核,研究制订年度项目资金补助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由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或其他干线铁路客运站与公路客运站联合选址,并与公交场站、城市轨道站等有机组合形成的,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综合性客运场站建设,并适当支持相关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支持组织编制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规划编制成果应对枢纽建设起到指导作用,并在枢纽建设中得到实际应用。

(二)公路客运站建设。支持建设具有为铁路客运站集散配套功能,并且充分考虑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场站功能衔接、换乘设施较完善的公路客运站。对虽然位于铁路客运站附近区域,但实行分体建设,公铁换乘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的公路客运站,不列入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三)信息化建设。支持能实现铁路、公路、公交、城市轨道交通等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公共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信息化建设能对枢纽运营进行集中监控调度管理和公共信息发布,以及实现公路、铁路等客运联网售票。

(四)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采取按因素法补助,实行定量考核后按“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

(一)对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按照研究合同总额的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公路客运站建设,结合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日发送量及工程实际投资额等因素,给予不超过公路客运站工程投资总额15%的资金补助。在项目主站房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后,结合工程年度实施进度、年度工程投资到位情况等因素,可分年度分次安排补助资金。

(三)对信息化建设,结合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日旅客发送量及项目信息化工程实际投资额等因素,给予不超过项目信息化工程实际投资额60%的资金补助。结合项目年度实施进度、项目政府采购金额等因素,可分年度分次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县交通运输局。

市、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符合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除应符合补助资金支持的原则和范围外,还应分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研究报告,规划研究委托合同等。

(二)公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许可证明材料、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等。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信息系统方案设计文本等。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查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或审查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工程进度、资金投入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或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结合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并将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县交通运输局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超过半年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可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上级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或委托审查机构在申报项目评审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在建及以后年度规划建设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