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市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下同)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整理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先进入储备机构备案。
第五条 自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自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经贸、建设、规划、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㈠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空地;
㈡ 依法征用的土地和原依法征用土地后的超计税面积土地;
㈢ 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㈣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
㈤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㈦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土地;
㈧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㈨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的方式:
㈠ 无偿收回;
㈡ 收购(有偿收回);
㈢ 土地置换;
㈣ 征用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㈠ 国有空地;
㈡ 原依法征用土地后的超计税面积土地;
㈢ 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㈣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用地;
㈤ 违法使用的土地;
㈥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㈦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第十四条 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的土地外,其余的土地按下列方式补偿收回后进行储备:
㈠ 收购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㈡ 收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除按㈠款方式补偿外,还应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量,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后进行补偿。
㈢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储备土地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置换土地的,对双方置换的土地分别评估,结算价差。
㈣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补助和向国家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及时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提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确保储备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㈠ 申请收购。市区内凡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范围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㈡ 权属核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
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 核。
㈢ 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
㈣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㈤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㈥ 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㈦ 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或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㈧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㈠ 土地收购申请书;
㈡ 土地使用权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书及营业执照,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㈢ 授权委托书;
㈣ 国有土地使用证;
㈤ 房屋所有权证;
㈥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 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㈡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㈢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㈣ 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㈤ 违约责任;
㈥ 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收购土地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㈠ 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
㈡ 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红线,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拆迁时,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有拆迁资质的专门机构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实施行政划拨的外,
凡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
目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单位,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亦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开发单位,但必须实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通过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筹措,土地储备中心单独设立帐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让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存入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中产生的有关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纠纷,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荣县、富顺县的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