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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信委: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推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符合高效电机推广条件的生产企业将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联合出具正式申请文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及时做好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通过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的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推广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推广企业编制的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联合出具正式审核文件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三、切实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效节能电机推广情况的日常核查,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使节能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0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