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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核同意的专项资金项目,联合出具正式申请文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省级管理的单位,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申报。

二、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安排给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