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党总支),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对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四日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对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厅机关、厅直属单位拟提拔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的干部,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拟提拔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的干部,其他有必要听取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的干部。
第三条 主要内容: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对其使用提出建议。
第四条 程序和时间:厅人事处依程序在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进行考察的同时,通知厅纪检组监察室,并提供《拟提拔干部情况表》。厅纪检组监察室在收到厅人事处通知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对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加盖厅纪检组印章。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需要征求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由厅纪检组监察室备好向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函,安排专人与考察组同赴市州考察,向市州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并送交征求意见函。收到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对征求意见的回函后,厅纪检组监察室出具对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
第五条 出具意见的类型: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厅纪检组监察室可不在意见中提及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将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厅党组反映,由厅党组研究考虑。如厅党组决定核查了解,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建议厅人事处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厅纪检组监察室可不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向厅人事处提出不影响拟提拔干部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拟提拔干部的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拟提拔干部不宜使用的,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向厅人事处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拟提拔干部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向厅人事处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六条 出具意见的处理。厅人事处收到厅纪检组监察室出具的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第1、2、5种意见,在提交厅党组会讨论的干部任免综合表中设置“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栏,可简要表述为:“没有发现问题”。
(二)对第3种意见,厅人事处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
(三)对第4种意见,厅人事处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并根据厅纪检组监察室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四)对第6种意见,在提交厅党组会讨论的干部任免综合表中设置“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栏,可简要表述为:“不影响使用”。
(五)对第7种意见,应将拟提拔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六)对第8种意见,应将拟提拔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七条 厅人事处应将考核厅管干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厅纪检组监察室反馈。厅管干部名单及相关简历情况要及时告知厅纪检组监察室,便于厅纪检组监察室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将厅管干部违纪问题查处情况及时向厅人事处通报。
第九条 厅人事处和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