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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为加强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311日起施行。201112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20131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31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农业部 海关总署

20121228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1).t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