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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