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24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凡采取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联办共保”模式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业务,并且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其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15%。
(二)动态平衡原则。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如有结余应相应调减下年度管理费提取数。
(三)责权对等原则。管理费在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分配比例应当与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相匹配。
(四)专款专用原则。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二、管理费的提取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实行余额管理,即如上一年度管理费有结余,则只提取相应比例的差额,做到动态平衡。
三、管理费的分配
采取“联办共保”模式承保的参保品种,政府应当与经办保险机构充分协商,合理划分各自工作职责,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管理费在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政府使用管理费用的60%,保险公司使用管理费用的40%。严禁政府主管部门占用应属于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也不得将应属于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划转到保险经办机构。
各地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的有关规定,在将已到位保费总收入按责任分担比例分配后,由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提取比例分别提取、使用。实行由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承保的保险品种,无论财政是否给予保费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均不得提取管理费。
四、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如有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举办的相关活动,其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各地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也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对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无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五、政府部门使用部分管理费的管理
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提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支出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使用时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 行统一支付。年度终了后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评价与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调整管理费提取比例的相关政策建议,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应对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管理费使用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各地还应当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管理费的提取 标准,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向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管理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省财政将不定期对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管理费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备案。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