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根据《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号
苏林计〔2010〕1号),现将2010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2011年度“2130227林业贷款贴息”预算支出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贴息资金中,贷款余额是指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始贷的贷款,当年贷款是指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始贷的贷款。贷款余额和当年贷款均按5%的年贴息率予以贴息。
二、各市、县(市)财政和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认真复核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借款利息结息单,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严禁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三、各市、县(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于3月2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报送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认真填报《2010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效益情况表》。
附件:
1. 2010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分配汇总表(分市县下发)
2. 2010年度林业贷款(当年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分配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3. 2010年度林业贷款(贷款余额)项目贴息资金分配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4. 2010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效益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