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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 年来,随着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普通高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部分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力 量,促进了教学改革和课程国际化,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师资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审批权限混乱、收费标准过高等 问题。为探索我省普通高中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规范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管理权限

普 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是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普通高中学校开设的与国外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其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 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政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省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由省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除收取学费外,可收取服务性费用及代收费,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学校开设的学历教育国际课程班学费标准须严格依据办学成本,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考虑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新增设的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设立最高学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万元。各地可在上述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开设的非学历教育国际课程班,学费标准由举办学校制定,并按规定的收费管理权限在举办前一个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附项目设置批文、合作协议、教学(培训)计划等资料。凡符合备案要求的,价格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备案。

普通高中学校与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合作开设的“苏教国际班”,学费标准按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培训的,培训费用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课程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已开设的国际课程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治理和规范。除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已突破省定最高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2011年秋学期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各地已制定的“苏教国际班”收费标准,立即停止执行,其培训收费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2011年备案标准执行;对已停办或未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核认定的普通高中国际课程项目,其学费标准应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四、保持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保持稳定。根据我省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对新增设的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项目、标准在试点期间(2011-2015年)保持不变,试点期满后,依管理权限视办学质量、收费使用管理、成本监审、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重新备案。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五、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监管

学 校应在实施收费前,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和改 善办学条件。国际课程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 国际课程班收费,应当按学期收费,不得学期预收。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